丹东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

导语 丹东市什么情况下撤销教师资格? 丹东市撤销教师资格的情况有哪些?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1.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

  2.经查实为使用假资格证书的;

  3. 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教资面试】即可获取辽宁省2023下半年教资考试成绩查询入口,教资面试时间/地点/流程及报名官网等消息。
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