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大陆的证明办理提交的相关原因材料一览

导语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台湾来大陆】可获得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证明的办理条件、材料、收费标准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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