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定居大陆证明签发指南(条件+材料+时长)
导语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定居证明的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申请材料: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申请事由相应证明材料:
(一)在台孤身一人的需提交:
1、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及在台孤身一人无人照顾的公证书;
2、与大陆拟投靠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拟投靠亲属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4、大陆拟投靠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的公证证明。
(二)申请夫妻团聚的需提交:
1、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2、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3、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三)在大陆投资的需提交: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四)国家急需人才需提交:
1、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外国专家局出具的有关证明;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本项第二款要求相关材料
法定办理时限:
60个工作日
需报公安部审批的,公安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批复
承诺办理时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