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医疗待遇
导语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医疗待遇: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立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基金和城镇居民按一定比例分担。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比例,由各统筹地区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根据筹资水平、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等因素合理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全部免费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大病保险不设支付限额。
参保范围:
城乡各类在校学生、学前儿童、未在校的少年、劳动年龄段内因病和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非退休的老年人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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