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办理指南(材料+条件)

导语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申请条件:

  拟办理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

  申请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回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4.婚姻状况证明。

  收费标准:免费

  是否支持邮寄办理:可以邮寄

  办理地点:各属地派出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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