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国外出生新生儿回国落户办理指南(条件+材料)

导语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申请条件:

  拟办理国外出生婴儿回国落户的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收费标准:免费

  办理地点:各属地派出所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七条 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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