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享受期
导语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城乡居民按年度缴费,在预缴期内参保缴费后,从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在校学生按学年缴费,按学年享受待遇。
每年10月1日-12月31日不再办理当年参保缴费(低保、特困、新生儿除外)需预存下一年度的保费,自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逾期参保的,需按当年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补费,自缴费到账后第3个月起(不含缴费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新生儿出生后,需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含3个月)办理医保参保缴费手续(需落户,携带孩子户口本),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医保待遇,待遇期至当年12月31日。如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跨年度参保缴费,需要报销出生年度医疗费的,应缴纳两个年度的医保费。出生3个月后参保的,自缴费到账后第3个月起(不含缴费当月)享受医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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