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临时身份证具有多大的法律效力(附办理要求)
导语 7月26日起,临时身份证全辽宁省通办全面铺开,经过一个月的试运行,已经具备省内跨市、县(区)办理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临时身份证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居民身份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律效力,有效期限为三个月,有效期限自签发之日起计算。
开通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解决了省内常住户口居民在省内异地办理居民身份证后,不能现场办理临时身份证的问题。
临时身份证“全省通办”的办理要求
省内常住户口居民携带户口簿等证明材料到居民身份证受理点(办证大厅或派出所)办理居民身份证后,方可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申领临时居民身份证,应当交验本人居民户口簿或者居民身份证受理凭证,未满十六周岁的公民,由监护人代为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目前,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的,只能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因此,此类临时身份证也需到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身份证】可获得身份证首次办理、异地办理、补办/换证等全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