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在哪办理

导语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办理地点为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咨询联系电话:0415-2391877。

  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售房款及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

  办理地点: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爱河大街121-1号丹东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住建局窗口

  工作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0—16:30(法定节假日除外,中午休息)

  咨询联系电话:0415-2391877

  审批依据

  【行政法规】《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1994年7月18日实施) 第四条 楼房出售后应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的维修基金。同时,加强售房款的管理。售房款要全部用于住房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严禁挪用。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 指导和监督工作。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辽政发[1995]7号) 第四条 坚持专款专用,实行审批管理制度。售房款由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当地房改办公室审批后方能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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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单位自管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批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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