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居民办理定居大陆证明的条件一览

导语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台湾居民申请条件:

  (一)在台孤身一人,无人赡养,且在大陆拟定居地有父母、配偶(此种情形须符合下述第二项的规定)、子女等直系亲属,该亲属有能力赡养并保证赡养,本人的生活费用及住房等能够自理。

  (二)与大陆居民结婚3年以上(含3年)的台湾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三)在大陆投资经济效益好或投资金额巨大的投资者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四)国家急需的科技、教育、文化、医学、农业等领域的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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