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因在大陆投资需定居大陆证明签发所需材料

导语 台湾居民要求来大陆定居的,应当在入境前向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派出的或者委托的有关机构提出申请,或者经由大陆亲属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批准定居的,公安机关发给定居证明。

  (一)提交书面申请;

  (二)填写《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申请表》;

  (三)提交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标准的照片两张;

  (四)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旅行证件,并提交复印件;

  (五)交验有效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和出入境证件,并提交复印件,无原件的,需提交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台湾居民身份证件(正、反面)和出入境证件复印件;

  (六)提交由大陆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或确认的6个月以上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七)提交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1、交验所在企业上年度或本年度的营业额、纳税额或者进出口额的相关证明,并提交复印件;

  2、配偶及未成年子女需提交相关材料。

  交验大陆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并提交复印件,或经台湾公证部门公证的婚姻状况证明和台湾户籍证明复印件;

  其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需提交出生证明和亲属关系的公证证明;

  交验大陆配偶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台湾来大陆】可获得台湾来往大陆通行证、定居证明的办理条件、材料、收费标准等信息。

点击关注本地宝
返回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本地宝产品
反馈 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