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
导语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大病保险:
大病保险与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制度相衔接,参保人因患大病而发生的高额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后,由大病保险对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个人年度累计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超过上一年度各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支付比例50%以上,对起付线以上的合规医疗费用,每增加5万元提高支付比例5个百分点,最高支付比例控制在70%左右,不设封顶线。对于贫困人员,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起付线降低至一般居民的50%,支付比例均为70%,不设封顶线。
参保范围:
城乡各类在校学生、学前儿童、未在校的少年、劳动年龄段内因病和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年龄偏大的下岗失业人员、年满60周岁以上的非退休的老年人都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的非从业城镇居民,鼓励他们积极就业,并按照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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