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职工医保大病特病慢病待遇
导语 医疗保险指通过国家立法,按照强制性社会保险原则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按时足额缴纳。不按时足额缴纳的,不计个人账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其医疗费用。
门诊特病(大病)、慢病待遇:
按照统筹地区政策规定的门诊特慢性疾病病种,如高血压、糖尿病及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等,经各地医保经办机构核准后,选择固定的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治疗,其在门诊相关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个人负担费用的范围:
(1)起付标准以下的费用;
(2)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个人自负比例的费用;
(3)超出药品目录、诊疗范围和服务标准的费用;
(4)按规定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
(5)其他按医疗保险规定不予报销的费用;
(6)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应由个人按比例负担的费用;
(7)大额医疗费救助资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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