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国外出生新生儿办理回国落户所需材料一览

导语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申请材料

  (一)基本材料:

  1.父母及子女回国使用的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父母居民户口簿、父母居民身份证、父母结婚证。

  2.婴儿出生国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有资质的翻译机构翻译的出生医学证明文件(应加盖翻译机构公章)。

  (二)除基本材料外,还需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对应提供材料:

  1.非婚生育随其中一方落户的,只需提供一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非婚生育随父落户的,还需提供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2.新生婴儿父母民族不同的,需父母同时到派出所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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