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办理指南

导语 落户指在某地报入户口,长期定居。落户某地需具备落户地规定的条件并办理一定的手续才能落户该地。

  设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申请条件:拟办理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的

  申报材料: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婚姻状况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工作时间:

  振兴区、元宝区、振安区、合作区

  上午09:00—11:30

  下午13:00—17:00

  东港、凤城、宽甸

  夏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30—17:30

  冬季 上午08:30—11:30

  下午13:00—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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