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华侨回国定居落户办理材料
导语 丹东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的,需要准备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辽定居证》、原户口注销证明、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丹东华侨回国定居落户申请材料
1.侨务部门出具的《华侨来辽定居证》。 2.原户口注销证明。 3.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办理地点
各属地派出所(地址信息可在丹东市公安局官网首页“服务窗口公开电话”一栏中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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