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需要什么材料

导语 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办理需要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丹东港澳居民回内地定居落户办理材料

  1.出入境部门批准定居港澳地区的原内地居民回内地定居通知书。

   2.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 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一个公民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

  联系电话

  东港:0415-7149005 凤城:0415-6882808 宽甸:0415-5135002

  振兴:0415-2312891 元宝:0415-2886802 振安:0415-2147308

  合作区:0415-2147608

  *涉及派出所业务请点击查询各派出所公开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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