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车辆购置税退税设定依据

导语 丹东车辆购置税退税设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等,详见下文。

  丹东车辆购置税退税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第十五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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