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港澳居民定居证明办理指南

导语 港澳同胞要求回内地定居的,应当事先向拟定居地的市、县公安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持注有回乡定居签注的港澳同胞回乡证,至定居地办理常住户口手续。

  法定时限: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决定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条件:港澳居民:原内地居民经公安机关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后因有特殊家庭困难需要返回内地定居。

  收费标准:证件费为8元/本

  所需材料:

  (一)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通行证,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申请表,回答有关询问并提交下列材料:

  港澳居民:

  (一)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的《港澳居民申请返回内地定居申请表》。

  (二)交验申请人的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并提交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

  (三)提交申请人自愿放弃香港或者澳门居民身份的书面声明。

  (四)提交与申请返回内地定居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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