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养狗单位和个人应遵守的规定汇总

导语 丹东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养犬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携犬出户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

  (二)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三)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四)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五)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六)不得妨碍、干扰他人的正常生活;

  (七)主动制止犬只狂吠,减少扰民;

  (八)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九)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十)不得携带烈性犬、大型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的,烈性犬应当装入犬笼;

  (十一)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十二)犬只死亡或者转让后三十日内,应当到居住地或者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有关手续;

  (十三)在一般管理区内,烈性犬、大型犬必须实行栓养和圈养。

  (十四)履行养犬规定的其他义务。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狗】可获得丹东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域养狗登记。

关注更新
返回本地宝首页

热点推荐

最新阅读

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