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养的狗走丢被送到收容所怎么办?

导语 丹东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

  市、县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以及动物保护组织确定犬只收容场所,由公安机关组织收容下列犬只:

  (一)走失犬只;

  (二)流浪犬只;

  (三)单位和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

  (四)被依法强制收容的犬只。

  犬只收容场所收容走失犬只的,应当予以登记,并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通知或者公告养犬人认领。养犬人应当自收到通知或者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犬只收容场所认领。

  超过期限无人认领的走失犬只,流浪犬只,单位或者个人自愿送交的犬只,以及除伤人外的原因被强制收容的犬只,经市、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的,可以由具备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领养。

  自犬只被收容之日起三十日内无人领养的,视为无主犬只,由犬只收容场所会同动物保护组织等处理。

温馨提示:微信搜索公众号丹东本地宝,关注后在对话框回复【养狗】可获得丹东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划分、重点管理区域养狗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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