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东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导语 丹东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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